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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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制度

1、总则

(1)各生产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表、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式瓦检报警仪(含智能多参数检测仪、红外测温仪等)、气体分析仪(或气相色谱仪)、CO检定器、测尘仪和自救器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2)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建立专门的维修站,负责日常维护、发放和使用管理。

(3)各种安全仪器、仪表超过其有效使用期限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必须及时报废,严禁使用过期和不完好的安全仪器、仪表。

(4)安全仪器、仪表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资质,具有煤安标志, 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5)各生产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仪器、仪表的到货验收,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6)各矿井应建立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台帐,记录产品名称、型号、编号、有效期限、生产厂家、到货日期等。

(7)各矿井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使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管理或维修安全仪器、仪表。

2、光学瓦斯检定仪

(1)矿井瓦斯检查员、救护队员、通风和安监部门专门负责通风管理的人员必须配备高、低浓度光学瓦斯检定仪。

(2)光学瓦斯检定仪必须按国家规定每半年到国家指定的专业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3)光学瓦斯检定仪入井前必须进行常规检查,使用人员发现光谱不清、电源不亮等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或更换。光学瓦检仪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报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

3、便携式瓦检报警仪(包括:智能多参数检测仪、红外测温仪等)

(1)矿井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区(队)值班长、流动电钳工及专职安全人员入井,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

(2)便携式瓦检报警仪必须按规定充电和调零,保证每次入井正常使用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使用情况每季度报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

(3)便携式瓦检报警仪的校正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准气样和空气样,且每隔7天必须调校一次。

(4)便携式瓦检报警仪国家规定每半年到国家指定的专业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4、气体分析仪(包括气相色谱仪)

(1)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气体分析化验室,专人负责管理。 (2)按规定配置可以正常检测O2、CH4、CO、CO2、H2S、H2

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及其配套设施,且不少于2套,一套使用,一套备用。

(3)气相色谱仪发生故障,必须由生产厂(商)家专门人员或

专业人员维修。

5、CO检定器

(1)矿井从事通风、瓦斯检查、救护和气体化验等单位必须配备CO检定器,数量满足生产需要。

(2)CO检定器必须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每月必须打油一次,必须经常进行气密性检查,保证仪器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6、测风、测尘仪器

(1)测风、测尘仪器应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使用、维护,每季报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

(2)测风、测尘仪器应按期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7、自救器

(1)自救器数量必须满足下井人数需要,且备用量不小于10%,自救器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2)自救器连续使用2~3月必须全面检修,隔绝式自救器应进行气密性检查,压缩氧自救器应进行氧气压力检查,保证下井仪器的完好率为100%,待修率不超过10%。

(3)矿井每月对自救器使用管理全面检查一次,公司每季度对自救器使用管理全面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

8、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管理制度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检修人员特种设备抢修、急救时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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