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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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提高我省医疗 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保证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顺利开展 ,根据卫生部有关专科医师培训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 之后,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 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的培训。专科医师培训过程 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 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 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专科医师培训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逐渐完善,稳步推进,注意发挥 相关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整合资源,形成有利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环境。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发展普通专科 为重点,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重点为农村和城市社区培 养专科医师,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适用型专科医师、为城市 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定向培养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四)坚持规范培养,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卫生部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培训工作,采取有效 措施,统一基地评审、统一基地管理、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公 共科目课程设置、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培训目标 通过专科医师培训,培训对象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 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 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达到临床主治医师和临床专业研 究生同等水平。

第五条 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 、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拟从事临床医 疗工作的人员。

2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后, 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六条 培训要求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

要求接

人民健康服务。

2 、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和基本技 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 床思维

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 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 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4 、培训时间为 3 年,具有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培训时 间为 2 年。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 求:

1 、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

扎实的

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 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 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 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 、掌握一门专业外语, 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 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

4、培训时间为 1-4 年,根据不同的亚专科要求确定培训时 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省卫生 厅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 能,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中发挥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 的作用。

第八条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继教 委”)

下设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有关日 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九条 省继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 师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 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备案;对亚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报卫生部批准;

(四)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颁发《普通专 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

(五)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培 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 关信息,组织开展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设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 职责 (一)提出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 政策,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二)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并报省继教委 批准;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培训基地、培训 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 地,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工 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 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试行) 込 结合我省的实际实际情况,普通专科培训基地设理论培训基地 和临床培训基地,理论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实力强、经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点的高等医学院校, 临床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由 省继教委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按卫生部统一要 求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省 继教委。省继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进 行评估论证,并核定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临床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在培训期间,临床培训基地应给予培训对象工资和 补贴,给予本单位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解决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认可问题; (四)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 (五)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培养协议; (六)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各临床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获准 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计划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 招收培训对象,并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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