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3_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的授权_V5R1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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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1 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的要求 1.1 资格要求

a) 持有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并至少具有相应机型的I类签署; b) 具有至少3年民用飞机维修工作经验; c) 近一年内无维修一般差错。 1.2 培训要求:

a) 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有关知识的培训; b) 经过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

c) 经过厦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工作程序的培训;

d) 经过与其所从事机型相一致的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或局方认可培训单位的机型培训; e) 经过所维护机型厦航航线工作单的培训;

f) 对于特殊运行应接受满足特殊运行要求的相关培训; g) 完成两年一次的复训。

2 航线放行人员授权及管理

2.1 航线维修放行人员资格的评估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厦航航线放行人员的评估和授权按本手册 “人员资格的评估”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2 各飞机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由各飞机维修单位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并纳入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和培训部门的管理。

2.3 飞机维修工程部培训部门负责航线放行人员的培训、培训报告记录和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 2.4 飞机维修工程部培训部门负责制定航线维修放行人员培训计划;负责收集、汇总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的相关资料,向质量部门提供与航线维修放行人员授权相关的培训和人员技术档案资料。

2.5 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航线维修放行人员资格的授权管理工作。厦航所属航线放行人员在获得本飞机维修单位责任经理授权批准后,还应获得公司维修副总经理的授权批准。航线委托维修单位的航线放行人员应获得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或其授权的质量部门主管的授权批准。

2.6 对厦航的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的授权采用《人员资格授权证书》签署的形式,对厦航的各航线委托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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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机构航线放行人员的授权采用授权书的形式。具体参见本手册“人员资格的评估”。

3 授权人员清单和授权范围

3.1 授权的航线维修放行人员清单由质量部门负责控制和更新。

3.2 质量部门应保持一份最新有效的厦航各维修单位和各委托航线维修单位的授权航线维修放行人员清单及授权范围,并列入《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附件备案。

4 支持性程序

a) MF/8202-20“人员资格和授权管理程序”; b) MF/8202-21“外站维修人员授权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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