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王鹏新会计准则培训讲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号
——每股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 王 鹏
010-6855 2897 wangpeng@mof.gov.cn
2006年8月5日 北京 国家会计学院
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每股收益 三、稀释每股收益 四、重新计算 一、适用范围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
◎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 二、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净亏损
※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分母: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权数 ※新发行普通股 ※库存股 例:
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股 3月2日新发行4500股
12月1日回购1500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
三、稀释的每股收益 基本原则:
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分子的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分母的调整: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可转换公司债券
例:某公司2005年1月2日发行4%可转换债券,面值800万元,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90股。 2005年净利润4500万元 200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4000万股 所得税税率33%
基本每股收益=4500/4000=1.125元 稀释的每股收益
净利润的增加=800 ×4% ×(1-33%)=21.44万元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800/100 ×90=72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500+21.44)/(4000+720)=0.96元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包括两部分:
※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
※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
例:某公司2005年初对外发行1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价格3.5元 2005年度净利润200万元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00万股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4元 基本每股收益=200/5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3.5÷4=12.5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