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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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2011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质量认证是安全设施验收的必要条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重要质量依据。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条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1 / 2

第三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00万t/a及以上(包括选煤厂、露天煤矿)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或可由总站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进行。

二、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500万t/a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中心站负责,投资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由中心站认证的单项工程,须到总站备案。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审查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2、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4、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提交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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