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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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

指南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具有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下列全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相应许可及制造厂家授权委托;

(2)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3. 《广东省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13〕581号)。

三、办理机构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构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为二级,别离为地(市)级、县(区)级。

1.权责划分(市)

行政区域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而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维修,市质监局受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施工告知。

告知书内同时有市局和区局办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由市局同意告知。

2.权责划分(区)

区、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而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维修,各区(县)质监局受理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施工告知。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必要条件 《广东省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注意事项第三条 函〔2013〕581号)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3)拟安装特种设备的建筑应为依法建设的建筑。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提供材料不符合法定格式; (2)属于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笔迹工整、清楚,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楚、大小与原件相符。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1 2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1 0 复印件 份数(份/套) 0 1 纸质/电子版 纸质 纸质 特种设备安装改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造维修告知书 施工单位资质证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书 说明:拟安装特种设备的建筑应为依法建设的建筑,需提供规划报建材料或建筑物权属证书原件核对。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无。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窗口申请当场受理,网上申请2个工作日予以签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二)小点:有条件当场签收的,应当场予以签收;无法当场签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 资料签收后,当场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七、办理收费

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领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施工单位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告知材料。

对需要实施监督查验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告知材料抄送给实施监督查验的特种设备查验机构,办理监督查验手续。

2.受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出具接收回执;

(2)若所提交资料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质监部门向施工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可现场取得《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接收回执》,证书的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办理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取得《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流程图

本领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领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

方式一:施工单位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办理。在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直接提交告知材料。

方式二:施工单位将告知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专用信箱(),并电话确认同意情形(联系电话:特监科1)。告知材料原件按“方式三”送达我局。

方式三:施工单位将告知材料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发送至: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72号,联系电话:特监科1,邮编:515041。

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确认告知书是不是收到;对需要实施监督查验的,同时将告知材料抄送给实施监督查验的特种设备查验机构,及时办理监督查验手续。

2.受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接收回执;

(2)若所提交资料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质监部门向施工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取得《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接收回执》,证书的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办理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获得《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流程图

本领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告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施工单位应按如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预备。

九、办理服务 1.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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