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精华版
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两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甲乙两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这样,三人间构成民法上的三种法律关系:①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②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③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在财物被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2.中国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 3.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是指涉及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私法自治的功能在于排除国家不必要的干预。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滥用权利或者有失公平之时,国家法律必须介入,维护社会正义。 4.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①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利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仅以私人间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的为私法。
②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中,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前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
②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
③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
⑥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6.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利益对象,包括物、行为、权利、知识产品、人身利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9.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也就是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包括事件和状态两种。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包括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时间的经过、战争状态等。
事件,是指偶发的、瞬间的客观情况,包括人的出生、成年、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罢工、不当得利、继承开始等。
【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意识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属于事件。
2)人的行为:(△)
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①自己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结婚登记、继承财产等)。准民事行为,即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如催告、通知等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等)。 ②他人的行为,是指由非当事人实施的但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
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在民法上,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这是因为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单有某一事实不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有需要的多个事件都出现了才构成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需要被继承人留下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继承人接受遗嘱继承三个民事法律事实。 11.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2.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出生就有的。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在同样的范围内被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动机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意思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13.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分类:(了解即可)
1)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当中的人格权不做要求)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身相分离而又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等)。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又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如亲属权、配偶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准物权(如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等。无请求权基础,则无请求权。 3)变动权
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直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他人主张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可能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15.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限定性。 16.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
(1)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过错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况。
(2)无过错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如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情形。 17.自然人
一、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出生具有两个要件:①须全部与母体分离;②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1)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出生时间一般为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如档案、护照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以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者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及零用钱等未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
被许可营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交通工具等)。 3)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自然死亡而消灭。一般以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通说认为,死亡是以脑死亡为判断标准。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为同时死亡。
二、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以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此关系不受离婚影响,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的,法院可取消其监护资格;
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③由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但须其愿意,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②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须其愿意,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③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包括: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不能确定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总之,在监护权有争议时,先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的再向法院上诉。 4)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条件: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②利害关系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2)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当,没有顺序限制,只遵循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否则,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起诉追究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 四、宣告死亡(△)
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1)条件:①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2年。但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期间是4年。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③法院须以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撤销,是指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①主体资格恢复;②双方都没再婚前提下婚姻关系恢复;③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予以返还(遗产尚存的返还;遗产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予返还;恶意取得的返还并赔偿损失);④子女被收养的其合法收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销而无效。 五、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民事关系的中心地。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8.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成立要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此为法人特有)。
2)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①法人不是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 ②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而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3)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的组织体。(须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 法人的目的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② 法人必须具有特定的名称和一定的组织,是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各个人的集合; ③ 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本身,而合伙人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公司共有;
④ 法人的债务仅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而合伙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连带无限责任。
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①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②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③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在执行法人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才属于法人自身的行为)。 5)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人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无须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其特点如下: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法人社会组织而不是生命体,因此法人意思的形成、表示和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法人机关并不是独立的主体,而是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根据法律、法人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代表机关。法人机关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需另行授权,因此,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代表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4)法人机关是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由单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企业的厂长;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6)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代表人是依法确定的。如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的合法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也应当对法定代表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且有资格的限制。 7)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动。包括如下: 1、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分为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1)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派生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中分出一个或数个新法人,而原法人的资格并不消灭。新设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开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的资格消灭。
(2)法人的合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创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法人,原法人的资格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法人,其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余的法人资格消灭。
2、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法人组织结构的变化
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 8)法人的终止
1、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如下:
(1)依法被撤销:如无存在必要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撤销;或因法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如企业法人因违法经营等而被吊销执照。
(2)解散,是指因法人的任务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成员的决议、规章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法定人数不足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