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
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柳政发[2011]40号 【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实施后,有效地加强了我市城乡规划管理,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行为。但由于个别条款不够完善,影响了对一些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82号)的部分条款作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24日印发的《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 1 / 4
82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等4城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及柳东新区管辖范围。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设在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2 / 4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监察、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依法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下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下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3 / 4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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