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证索票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证、票存档,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积极参与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确保流通领域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 (2)提升服务品质 商贸流通企业须重视客户体验和反馈意见,跟踪了解客户满意度,及时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水平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使消费者感到“宾至如归”。零售企业主动推出并切实兑现“先行赔付”、“无理由退换货”等增信服务,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餐饮企业、生活服务企业自觉遵守优质服务承诺,创新服务项目和手段,提升服务专业水平。 (3)坚持诚信经营 商贸流通企业须主动践行诚信经营理念,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做到及时还贷、足额交税、信守合同和承诺;加强对员工的诚信宣传教育,全面树立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零售企业坚持“货真价实”的原则,抵制虚假促销行为;与供应商共同抵制违规乱收费行为,实现零供关系互利共赢、和谐发展;餐饮企业、生活服务企业明示行业服务公约并严格执行收费价格标准,自觉抵制商业欺诈行为。 (4)树立商业品牌商贸流通企业须强化品牌意识,学习“中华老字号”的品牌管理理念和经验,通过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打造品牌的无形价值,树立“商品一流、服务一流、信誉一流”的品牌企业形象;培育“品牌商品”和“品牌服务”,引导消费者逐步树立“品牌消费”意识;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做好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品牌维护工作。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2014年9月,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争取用6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宣传商业诚信文化,使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信用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信用经济规模大幅提升,商务诚信体系基本建立。(1)推动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分步实施、分级共享”的原则,推动建设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逐步整合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行政处罚、法院判决裁定等信用信息,加快与相关部门、行业实现互联互通,逐步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同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使用机制。(2)引导建立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零售、餐饮、居民服务等大众消费领域,引导商业街区、购物中心、网络零售及电视购物等平台企业,通过地理位置服务等技术和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渠道,建立完善基于消费者交易评价和社会公众综合评价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上述企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不断优化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提升评价可信度。推动上述企业共享和互认信用评价信息,逐步建立失信企业市场限期禁入机制。引导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并有效反馈消费评价。同时,在批发、物流等贸易流通领域,引导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商圈企业,建立对入驻商户和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制作发布商圈失信企业“黑名单”和
诚信企业“红名单”,倡导企业诚信经营。(3)支持建立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信用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建立以应收账款为核心的企业信用交易记录,完善企业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并逐步将评价结果共享范围扩大到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和融资机构,帮助其降低交易和融资成本。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估与认证,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指导本地区相关行业商协会,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作发布企业信用“红黑榜”,组织部分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商协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4)鼓励发展商业信用交易市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利用内贸信用保险,降低信用销售风险,扩大内贸信用销售规模;鼓励本地区保险机构不断提升信用保险承保能力,提高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率。争取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零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开展赊销,开发新的信用消费模式,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规范发展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继续做好发卡企业备案和预收资金日常管理,开展常规执法检查。支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商业保理试点地区要研究完善本地区行业管理制度和配套支持政策。(5)着力打造商务诚信文化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织本地区相关行业商协会、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企业宣传推广活动,树立诚信企业典范。继续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组织举办现场会和“商务诚信大讲堂”,加大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和曝光力度。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弘扬重信践诺的传统美德和诚实守信的价值准则。在2012年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确保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诚信经营、树立商业品牌四个方面,学习总结试点城市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指导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以岗位模范为榜样,开展企业内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企业员工职业道德修养。 2、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2011年12月,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信用评估认证体系,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示范,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2016年12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201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企业先后签署了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备忘录。同时,有关部门以“双11”为契机,以打击“信用炒作”行为为切入点,推出了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系列措施:(1)共同签署信用承诺,11·11之前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11家主要电商企业共同签署《守信践约书》,自觉接受各类主体监督。(2)开展信用
风险预警和评估,利用大数据分析”双11”历年电子商务数据及失信行为记录,研判新形势下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点和隐患点,重点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在网络促销活动期间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向社会公开。(3)实施反“炒信”信息共享,在信用中国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电子商务受惩黑名单,会同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子商务平台要积极推进账号实名制认证,逐步开展线上线下联合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延伸阅读: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要做到“五抓五推进” 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诚信机制全面建立势在必行。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关键要“五抓五推进”。“五抓”是指抓信用记录、抓信息共享、抓大数据评价、抓协同监管、抓联合惩戒。(1)抓信用记录建设。要围绕电子商务全流程,建立网络交易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重点要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2)抓信用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跨线上线下共享共用。国家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探索与大型电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电商平台、快递物流企业、社会征信机构之间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汇聚形成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大数据。(3)抓大数据评价。支持和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对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快递物流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独立、客观地评价信用状况,揭示信用风险。(4)抓协同监管。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商务、工商、网信、公安、交通、人行、质检、食药、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推进与线上电商平台监管相衔接。要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监管作用,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商平台的评价和监督作用,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新局面。(5)抓联合奖惩。现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现象仍然高发频发,关键原因是失信成本太低,且失信难以追究。此前,我们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的“刷单炒信”恶意失信行为,已有一个8个部门、8家平台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机制,这个机制还要不断深化,继续认真落实。“五推进”是指推进实名登记和认证、推进事前信用承诺、推进产品信息溯源、推进网络交易评价、推进权益保护。(1)推进实名登记和认证。要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实名登记和认证,准确记录经营主体信息和信用档案。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电商平台全面落实这项制度。(2)推进事前信用承诺。要推动电商平台、主要电商经营者向社会作出公开的信用承诺,包括质量、品牌、价格、服务、物流等方面,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3)推进产品信息溯源。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快速追踪定位,一查到底。(4)推进网络交易评价。要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对交易主体的大数据信用评价,将电商经营者的诚信状况及信用等级置于网站平台的显著位置,条件成熟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诚信网站向社会公开,化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电子商务领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5)推进权益保护。要注重对电商经营者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注重保护商品交易、网络支付等敏感信息的安全[ 连维良.不负使命狠抓落实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中国信用,2017(02)]。
三、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003年1月,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2005年8月,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充
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2016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在现有工作和各省份已建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发挥了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目前,建筑市场监管法规要求各地方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纳入省级一体化平台,住建部平台实现了各省数据与中央数据库进行交换共享及数据及时更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包括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动态、企业数据、人员数据、项目数据和诚信数据共享查询。其中,诚信信息栏目包括了部级处罚通报、地方处罚通报、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信息公示和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建筑市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监管,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人员,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等后续工作提供了基础平台,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的核心环节,为该领域全面实施信用市场监管提供了前提保证。
四、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1、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2)信用记录的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2、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五、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征信管理局负责承办征信业管理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定征信机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承办征信及有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受理征信业务投诉;承办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201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多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培育,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数据库监测分析与管理。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金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