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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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3]134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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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明确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启动征收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2.拟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3.拟建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证明文件。 (二)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征收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公安、房地产管理、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组织调查、登记。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 2 / 3

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严格区分违法建筑及合法建筑,以作为实施补偿的凭证和依据。

3.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拟定、上报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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