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loading 分享 2026-7-19 下载文档

内向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兑付奖励资金。

2.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

为自然人的,由兑现奖励的投资促进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款。

五、奖励资金构成及管理

市场化招商奖励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 3:7 比例共

同承担。自 201 年起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

投资促进部门在年度预算经费申报时,根据本年度市场化招

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估测算,提出预计兑现资金预算申请,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 4

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市场化招商奖励资金兑现。

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市场化招商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对奖励资金申请、认定、审批、绩效等进行规范。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地方可用净财力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减上解上级支出后实际可

用净财力。不包括稽查补税、提前入库等非正常入库税收。

计奖纳税年度缴纳的税款在次年发生退库的应在次年计算时

予以扣减。

(二)招商奖励经费以千元为整数单位计取。

(三)各有关单位及招商代理人(项目引荐人)应严格

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试行,试行有效期两 年。曲办发〔2012〕49 号文件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曲靖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曲靖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