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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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教财基[2005]1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

理规定》的通知 (穗教财基〔2005〕19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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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 / 3

第四条 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一)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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