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税款征收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情形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税额 方法 核定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5‰0 滞纳金 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担保 征收措施 范围 前提 保全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1)书面通知 “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具体措施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前提 强制执行 具体措施 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共批准 不适用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情形 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同特征 【注意】保全措施并非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阻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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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税务检查 权利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场地检查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注意 存款账户检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查权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表六、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1)计划单列市 → 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复议管辖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6)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表七、税收法律责任 不办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实体法的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构成要素 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务登记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未按照规定使用 第42页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 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 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逃税与偷税 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暴力、威胁 抗税与骗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款 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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