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与监测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梅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兴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选拔一批带动能力较强、组织机构较健全、运行机制较规范、分配机制较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条件
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兴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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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法登记二年以上,证照齐全,取得法人资格,并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㈡、成员以农民为主,合作社农民成员占80%以上。 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及设施。 ㈣、组织机构较健全,运行机制较规范。
㈤、从事产业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较强。 ㈥、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三、考核内容与评选标准
㈠、考核内容。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进行考核。考核内容8项指标:社员数量、组织机构、办公条件、带动农户数、制度建设、服务体系、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具体详见《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
㈡、评选标准。兴宁市级示范合作社应达到“四个有”标准。
1、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①有规范的章程和制度;②有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③有规范的社员管理;④有规范的民主管理。
2、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①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按要求办理免征税手续;②有明晰的股权关系,社员自愿向合作社出资。
3、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①有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②有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③有统一生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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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④有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⑤有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⑥有统一产品和生产加工销售基地。
4、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①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账核算管理。②有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供应价格原则上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③有规范的盈余分配,盈余按成员出资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
四、评选程序
兴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按照申报材料的要 求,向注册登记所在镇(街道)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后,报送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㈡ 、评选认定。兴宁市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组织现场核查和考评,经媒体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确定。
五、奖励办法
被评为兴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并奖励一万元。今后申报上一级示范社必须从本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六、申报材料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拟申报示范社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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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材料送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㈠、 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表。 ㈡、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 ㈢、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合作社成员名册。
㈤、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㈥、合作社当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㈦、金融部门出具的合作社近两年的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 证明。
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合作社基地不在生态红线内的证明 材料。
㈨、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七、示范社管理
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认定条件要求进行监测。监测时由合作社报送相关材料到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核查,监测合格的保留兴宁市级示范社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兴宁市级示范社称号。
八、本办法由兴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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