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病毒清除可能依赖于多种工艺参数和中间产物的具体组份。特定产品在引用已发表的病毒清除影响要素时,需要提供大量的关于工艺一致性、中间产物一致性的证明,且应确定产品具体的工艺参数未影响病毒的清除效果。此外,工艺被赋予的清除能力可能仅针对选定的病毒(如层析步骤),因此,需对文献数据进行谨慎地评估。
鉴于早期研发阶段使用层析柱的专用性和生产批次的有限性,对IMPs生产来说,特定层析柱的再使用研究和清洁研究通常是不必要的。然而,一旦在IMPs生产中多次重复使用层析柱,则需要在病毒清除能力研究中考虑开展该项研究。
病毒清除的验证
IMPs生产的早期临床阶段(如I期)研究数据可能应用于后续临床中,然而,IMP研发过程中可能会引入较大的生产变更,必须考虑这些变更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由评价工艺步骤外的其它变更引起)影响病毒的清除能力。因此,一旦已有的数据无法反映后续临床试验中使用的IMP生产状况时,必需在开始下一阶段临床前进行再评价。根据引入变更的类型,应重新考虑病毒的选取,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增加使用病毒的类型以提供可信的工艺清除病毒能力研究结果。即便在晚期扩大的临床试验(III期)中不需要按照Q5A指导原则进行完整的验证,生产商应证明所选用方法的合理性,其中应包括对模型病毒和已经评估工艺步骤的考虑。一旦最终生产和纯化工艺建立后,应按照Q5A进行全面的病毒验证研究。 4.2.5 分析方法的描述和定性 在起始原材料、中间产物病毒检测或生产工艺病毒清除能力评估过程中可采用不同类型的分析方法。病毒检测方法包括广泛的基于多种指示细胞系细胞病变效应(cpe)和红细胞吸附试验的体外法检测、体内法检测和特定病毒检测(如采用PCR方法)。针对逆转录病毒检测,可以采用透射电子显微镜(TEM),不同细胞系的共培养和逆转录酶活性检测(如可采用荧光产物增强逆转录酶活性检测法(PERT))。
不依赖于临床试验的阶段,无论定性的还是定量的病毒检测分析方法均应进行方法适用性的验证。基本上,ICH Q5A第3.2章“推荐的病毒检测和鉴定方法”和第4章“收获液的病毒检测”中的要求均为适用的。为清晰地理解分析方法且明确其是如何被控制的,应提供足够详细的分析步骤的描述,包括试剂、方法对照、检测步骤和认可标准,如果采用了概略步骤描述,在相应处注明参考文献。
针对用于细胞库、其它起始生产原材料和收获液病毒检测的检测方法,应以表格的形式提供这些检测方法的鉴定/验证结果概述,如采用适宜阳性/阴性对照确定的特异性、敏感性、定量限和检测限等数值。无需提供关于这些检测方法的完整方法学鉴定报告,但仍需准备好这些报告以备需要时提交。 针对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分析方法,应提供完整的细节描述以证明该方法用于(模型)病毒颗粒定量是合适的,描述应包括关于定量限的判定、特异性的判定、方法固有的变异度、缓冲液/基质对病毒感染力的干扰、可能影响选用模型病毒对指示细胞感染能力的产品及缓冲液的细胞毒性分析等。 4.3 病毒安全性风险评估
除提供产品的病毒安全性数据及其推算结果外,在临床试验注册时还应提供病毒安全性风险评估,4.1、4.2.1和4.2.4节所提及的因素应作为病毒安全性风险评估的首要考虑要素。与Q5A一致,细胞系病毒因子检测、所有人源或动
物源性原材料的病毒因子检测、病毒清除验证、在生产工艺适宜步骤中对产品进行感染性病毒污染排除的检测均应作为风险评估的考虑部分。
风险评估应包括每剂量中病毒颗粒数量的估计(参见ICH Q5A附录5),且应包含对所有生产工艺步骤的风险评估。
特殊情况下,在对临床试验病毒安全性综合评估时,进行临床参数(如适应症,给药剂量,人群暴露量、研究持续时间和病人免疫状态)的权衡也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需注意I、II、III期临床试验过程中一些参数是会发生改变的。临床参数不应作为病毒安全性评估的决定因素,但其可能影响从病毒安全性角度出发对临床试验审批的最终结论。 每种情况均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4 研发阶段病毒安全性的再评价
IMP研发过程中经常引入工艺变更,且这些变更可能影响前期已确定的病毒安全性评价结果。一旦在病毒安全性风险评估已完成的工艺步骤引入了变更,生产商应做相应记录。针对每次变更均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病毒安全性风险的再评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明确引入的变更对病毒安全性风险评价无影响,但如果该变更将带来明确影响或其影响无法确定时,则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再评价,且进行必要的适当的试验研究,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涉及保证病毒安全性的所有因素。
对于需要进行病毒清除验证研究的变更,可参照4.2.4.2部分“再验证”的相关要求。
4.5 临床试验注册文件的格式
应认真并清晰地提交确保病毒安全性的完整程序资料,如果存在任何与本指导原则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的偏差,均应提供合理的依据。 注册文件格式与“关于人用药物临床试验注册的要求、重大变更通告和临床试验终止公告的指导原则”要求一致,应包括一种特定的附件,例如附件2:附录2.1.A,2.1.A.2,外源试剂安全性评估,专门的TSE风险因素数据,生物技术类IMPs和其它外源试剂的病毒安全性等。应在附件中进行所有数据的汇总,在借助尽量少主文件阐释内容的情况下仍保持本部分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在需要的情况下,应提供包括细胞系检测和病毒清除研究原始数据的完整报告,确保评价过程中对IMP病毒安全性的最清晰理解。部分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可有合同实验室或国际实验室提供。当申请人使用前期的内部研究数据时(如,来源于其他产品的数据),应提供额外的文件,该文件内容应保证能够进行内部数据的评价,并可证明内部数据用于新产品的合理性或支持性。 作为病毒安全性文件的一般性考虑,提交的信息应考虑到“申请人注意事项第2B卷,第II部分V:病毒文件”中陈述的项目内容。 参考文献(技术的和/或法规的)
Directive 2001/2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4 April 2001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od clinical practice in the conduct of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CH Q5A: ICH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on 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CHMP Note for guidance on virus validation studies: the design, contribu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studies validating the inactivation and removal of viruses (CPMP/BWP/268/95)
Detailed guidance for the request for authorisation of a clinical trial on a medicinal product for human us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notification of substantial amendments and declaration of the end of the trial (ENTR/F2/BL D(2003)).
Volume 2B of the Notice to Applicants, Part II-IX. concerning chemical, pharmaceutical and biological documentation fo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Part II V: virological documentation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harmaceuticals/eudralex/vol-2/b/pdfs-en/part2_3en.pdf)
CHMP Note for Guidance on Minimising the Risk of Transmitting Animal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Agents via Human and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 (EMEA/410/01 in its current version)
CHMP Note for guidance on the use of bovine serum in the manufacture of human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CPMP/BWP/1793/02). Ph. Eur. monograph on “Bovine serum” (01/2008: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