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loading 分享 2026-7-19 下载文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 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

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下列几种情况均应进行考核:

(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

(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及考核的。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

拦。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资料,并在影像资料中注明具体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网上进行,在网上系统中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认单》不在网上形成的,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

纳入网上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五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当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nbs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