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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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 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二、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 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搜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 负责。

三、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引种、 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 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 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技术资料档案一般设为长期保管,种畜禽场应有《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返,“三 证”齐全,归档长期保存。

五、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 张贴或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 志牌,生产记录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 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 方可查阅,并按期归还,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复制 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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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制度

一、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 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畜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产品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四、耳标领用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并负责实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三十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地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五、畜禽标识严重磨损、坏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检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七、畜禽经营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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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 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 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 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 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 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 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 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 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 (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

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 (-)书面申报 (-)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 (一)问明情况;

(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 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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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 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 担。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 毒 制 度

一、消毒方法

(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 雾方法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 (4)喷洒消毒在畜禽场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进入的地方用喷灯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酡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

(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

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汽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 (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清扫,高压水枪清

洗,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4)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具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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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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