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规范员工招聘录用工作流程,推进员工招聘录用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录用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严格标准、人岗相适的原则; 3.德才兼备、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聘录用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及职业规范,为人正派,无不良历史记录。
2.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教育经历、知识背景、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4.总部管理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所属企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技术工人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师学院毕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对于特殊引进的人才,经集团会议研究同意后,学历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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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原单位党纪、行政处分,尚处责任追究期内的; 4.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原单位存在的经济或其他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5.在学历、职称、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婚姻状况、工作经历、原单位工作内容及任职、各种处罚等方面有隐瞒、欺骗行为等;
6.患有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以及其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
如已聘用者存在以上问题的,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和所属全资企业除组织委任人员外一般员工的招聘、录用。所属控(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应成立员工招聘录用组织机构,负责决定招聘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指导、监督招聘工作。
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员工招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人才规划,汇总、审核所属企业、部门年度员工需求计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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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集团年度员工招录计划等。
第八条 所属企业根据管理、技术岗位编制,每年初统计岗位空缺及人员需求,制定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包含需求岗位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所属企业因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等急需招聘,报请集团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集团按照企业人才需求计划,负责组织招聘录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人。其他短期性、辅助性、季节性用工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方式进行,由各用工企业自主决定,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集团招聘录用组织机构负责对外统一发布集团招聘录用员工公告,组织简历初筛、笔试和总部员工录用面试。所属企业招聘录用组织机构负责应聘本企业人员的面试和录用工作。
第三章 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一条 招聘录用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
1.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经审批的年度员工招录计划,制定年度招聘实施方案;
2.通过公告栏、网站、内部信息平台、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岗位类别、条件与资格、招聘流程、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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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报名、甄选,确定笔试人员;
4.笔试前,集团人力资源部审验应聘人员各类证件及相关材料真实性;
5.按相关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面试和体检;
6.总部及所属企业拟录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及技术工人,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定。
7.对同意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录用通知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被录用者报到后即正式进入试用期;
8.集团人力资源部将新录用员工审核后录入集团员工管理信息系统,未经批准招录人员不予录入,不得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二条 新招录员工需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可以缩短或取消试用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需有见习期,见习期为6个月,享受见习期待遇。
第四章 报到、培训及转正
第十三条 入职报到
1.新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交验各类证件及相关材料; 2.人力资源部门开具正式转档介绍信或签订《就业协议》(仅限应届毕业生),接收档案;
3.人力资源部门将新员工安排给用人部门;
4.全部完成入职报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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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入职培训
1.招聘录用的新员工,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组织岗前培训。培训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集中或分期组织开展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基本规章制度、业务基础知识等;
2.培训结束后,用人部门负责指定专人作为新员工指导老师,辅导新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和掌握工作流程,辅导期为3个月。
第十五条 转正考核评估
新员工试用期满,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转正评估,相关人员填写《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表》。分别为员工自评、部门及分管领导综合评价、人力资源部门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分管领导签署转正意见。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可使用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 用工形式
第十六条 集团实行正式员工、临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 正式员工指具备公司工作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临时用工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往集团或所属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原则上对从事驾驶、水电、打印、清洁、炊事、保安、搬运工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员工,实行劳务派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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