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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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 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 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 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 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 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 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 进行审查, 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 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 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 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 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 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 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 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 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 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 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 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 检疫证明编号、 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从事批发业务的, 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 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 所经 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 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 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存 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 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 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 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

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并 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 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 要设立检测室, 配置检测设备、 专职检测人员, 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 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 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 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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