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用于天津市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
2、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若产品标注有效期,则有效期应在监督抽查整体工作结束后。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随机抽取样品见下表
产品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处置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抽样方法
抽样 抽样数量基数 (包括备样)
样品处置 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并采用食品级的塑料袋进行内包装。最后封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加盖骑缝章。样品外包装内至少应放一张产品合格证。受检企业在抽样后, 应于5日内将所有样品送(寄)至制定检验机构
1
塑料编织袋
随机抽取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以同一工艺、同一规格批产品为样本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8个
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T 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检验项目
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产品检验项目见表1。
表1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强制
依据法律法规
性/推
或标准条款
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B类
推荐
GB/T8946-2013
性
GB/T 8946-2013
强制
2
感官要求
GB4806.7-2016
性
GB 4806.7-2016
●
● ● ● ●
经向
拉伸 1
纬向
负荷 缝边向
缝底向
序号 项目名称
强制
依据法律法规
性/推
或标准条款
荐性
强制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B类
3 总迁移量 GB4806.7-2016
性
GB31604.8-2016 ●
4
5
高锰酸钾消强制
GB 31604.2-2016 耗量/水GB 4806.7-2016
性 (60℃,2h)
重金属(以Pb
强制计)/4%乙酸
GB 4806.7-2016GB 31604.9-2016
(体积分数) 性 (60℃,2h)
强制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GB 31604.7-2016
●
●
6
性
●
备注:A类指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指重要质量项目。
1.所有被检样品,都需提供样品接触的内容物和使用条件、是否添加着色剂、是否为一次性使用以及树脂编号(GB4806.6-2016标准附表A.1中的编号),重复使用的产品,迁移试验要进行三次,浸泡时间最多需要30天,最长检验周期约45天左右。
5、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
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