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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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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 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电监办(以下简称城市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围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城市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 (二) 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 (三)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四)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五)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七条 城市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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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查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
(二)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三)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四)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围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
(三) 督促调度围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 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九条 发电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
(二)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三) 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 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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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 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合格;
(三) 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 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 (五) 并网安评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六) 协助电力监管机构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并网安评程序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并网安评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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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容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容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由各发电厂在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专家组的和查评计划安排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组应按专业分别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然后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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