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个人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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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个人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规程

1. 目的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规程。 2.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艾滋病个人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 3. 职责

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个人安全防护

个人防护及HIV采样室所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1.1 防护服

a. HIV采样室应为每个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服,包括白大衣、隔离衣或一次性工作服。平时应将清洁的防护服置于实验室清洁区内专用存放处。 b .离开HIV采样室时,应脱去。每次穿过的污染的白大衣应及时放入污衣袋中,待消毒后方可洗涤或废弃。

c.当含有HIV的液体有可能溅到工作人员时,应使用防渗透性的(如塑料)围裙。

d.当发现白大衣已被污染时,应立即更换。 e. HIV采样室应配备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 4.2 个人防护

高标准的个人防护对于减少感染的危险性很重要。皮肤受损、患病都会增加感染的危险。皮肤的任何伤口和擦伤都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2.1 进入HIV采样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长的带刺的指甲,以免刺破手套。 4.2.2 进入HIV采样室应穿隔离衣,戴手套。如果接触物传染危险性大,则应戴双层手套。

4.2.3 离开HIV采样室前必须脱去隔离衣,并洗手。 4.2.4 严禁在HIV采样室内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 4.3 建立安全制度

按要求做好安全操作的管理。

4.3.1无论是否发生意外事故,每年都要对安全工作制度或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并有记录。

4.3.2 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建立意外事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

4.3.3 科主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和职业暴露事故进行调查、登记、处理和报告。 4.3.4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定期检查。

4.3.5 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检单与检测

记录的保管、报告单的发放和工作人员年度采血检测等。

4.3.6 HIV采样室所有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不可对无关人员透露检测结果。

4.3.7 保密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修订保密制度。 4.3.8 对所有检测结果告之严格把关,杜绝漏报、误报现象的发生。 4.3.9应设有专门储存采样血清、质控品的低温冰柜,并应上锁,专人管理 4.4 建立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4.4.1 在紧急预案中要包括在紧急事件发生时通知中心分管领导、科室主任。 4.4.2 中心分管领导和科室主任要遵循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暴露。 4.4.3 成立生物安全小组 4.5 样品的采集和消毒

采集血液按临床采血技术规范操作。

4.5.1采血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采用真空采血管及蝶形针具,以避免直接接触血液,谨慎操作,防止发生刺伤皮肤和造成外界污染。

4.5.2直接接触HIV感染者/艾滋病(AIDS)病人血液/体液的操作,戴双层手套。 4.5.3每周工作完毕,要对工作台面消毒,更换一次性台布,空气应当用紫外线消毒1小时以上。

4.5.4采血用的止血带应于每周工作完毕后,用消毒水浸泡30分钟,凉干后备用。 4.5.5采血用的小枕头上应垫上一次性使用草纸,做到一人一张。

4.5.6 工作完毕,脱去手套后洗手,再脱去工作衣,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4.5.7 血清样品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存,样品应做好标记单独保存。 4.6 避免利器的使用

4.6.1 尽量避免在采样室使用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利器,以防刺伤。如果必须使用,在处理或清洗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刺伤或划伤,并应对用过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4.6.2 尽量使用安全针具采血,如蝶形真空针、自毁性针具等,以降低直接接触血液和刺伤的危险性。

4.6.3应将用过的锐器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针头直接放入坚固的容器内,消毒后废弃。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4.7 样品的运送

采用WHO提出的三级包装系统。

4.7.1 第一层容器:装样品,要求防渗漏。样品应置于带盖的试管内,试管上应

有明显的标记,标明样品的编号或受检者姓名、种类和采集时间。在试管的周围垫有缓冲吸水材料,以免碰碎。随样品附有送检单,送检单与样品分开放置。 4.7.2 第二层容器:耐受性好、防渗漏、容纳并保护第一层容器,可以装多个第一层容器。将试管装入专用带盖的容器内,容器的材料易于消毒处理。 4.7.3 第三层容器:放在一个运输用外层包装内,易于消毒。在第三层容器外面要贴标签(数量,收、发件人)。

4.7.4 血清和血浆样品应在2?8℃条件下由专人运送。用于CD4+/CD8+T淋巴细胞测定的样品在室温下18?23℃运送。每一包装的体积不超过50ml。 4.8 样品接收

4.8.1 含有感染性样品的包裹在具有处理感染源设备的实验室内由经过培训的、穿戴防护衣的工作人员打开,用后的包裹进行消毒。

4.8.2 核对样品与送检单,检查样品管有无破损和溢漏。如发现溢漏立即将尚存留的样品移出,对样品管和盛器消毒,同时报告领导。

4.8.3 检查样品的状况,记录有无严重溶血、微生物污染、血脂过多以及黄疸等情况。如果污染过重或者认为样品不能被接受,则应将样品安全废弃。并要将样品情况立即通知送样人。

4.8.4 小心打开标本容器,以防内容物泼溅

4.8.5 样品处理时若内容物有可能溅出,则在生物安全柜中戴手套进行。同时戴口罩、防护眼镜,以防皮肤或粘膜污染。 4.8.6 接收样品时填写样品接收单。 4.9 废弃物处置

采血用的棉枝、头皮针等医疗废弃物,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的密封防漏容器中,严格遵守集中处理的原则并进行全部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4.10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4.10.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4.10.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4.10.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10.4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a.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b.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c.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4.10.5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a.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b.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c. 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4.10.6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a.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b.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c.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d.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e.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f.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

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4.11 登记和报告

4.11.1 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4.11.2 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支持性文件

5.1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改版)》 5.2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 5.3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6 质量记录

6.1 HIV采样室物体表面消毒登记本 6.2 HIV采样室紫外线空气消毒登记本 6.3 HIV采样室医疗废弃物处置登记本 7 附录

7.1 附录A 艾滋病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7.2 附录B HIV采样室物体表消毒登记表 7.3 附录C HIV采样室紫外线空气消毒登记表 7.4 附录D HIV采样室毒医疗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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