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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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二元结构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上,表现为政府没有把征收土地当作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是运用行政权力单方定价。长期以来,偏低的征地补偿费引发农民强烈不满,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改革的着力点应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将征地补偿纳入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格局中,按照市场规则对农民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公平补偿应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征收补偿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在1953年确立的,当时正值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围绕工业化建设而展开,征地也不例外。就当时的经济体制而言土地不是商品,所以土地价值无从体现,国家以实现工业化为建设宗旨,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城市建设的巨大后备资源。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城

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国家对农民的土地补偿也是低水平的,有时甚至是无偿的。这种征地补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合理的,也是适用的,政府通过低价购买土地实现资本积累,达到快速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目的。但是这种征地补偿制度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当经济体制完全由市场经济主导并且工业化、城市化程度处于较高水平时,其不适应性会越来越强,与新体制的碰撞也会愈加频繁。 为了避免因征地而导致失地农民生活贫困化,保持社会稳定,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以此作为衡量征地补偿的标准。然而,这个衡量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土地征收补偿避而不谈土地价值却按照不降低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准则,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则。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可充当被征收土地的等价物,与被征收土地价值对等的只能是土地的市场价值。

即便以生活水平为衡量标准,现行征地补偿也是偏低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面临事实上的下降。从收入来说,土地被征前农民每年都能取得土地收益,尽管收入不多却也细水长流;征地后除获得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外再无

土地收益,即使从事二三产业收入也很不确定。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年人均纯收入增加的有1265户,约占调查总户数的43%;持平的有324 户,约占11%;下降的有1353户,约占46%。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另外,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并没有真正获得城镇居民身份,无法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也无法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生活。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

纵观世界各地,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坚持公平补偿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基本是以土地市场价值为基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计价赔偿。如美国法律确立土地征收以公平补偿为原则,“未经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英国也明确规定土地征用补偿以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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