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邯郸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邯郸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邯郸电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是河北南部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3条 邯郸电网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上级调度机构领导,负责邯郸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及电能交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4条 邯郸电网调度系统包括网内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并入邯郸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以下简称厂、站)直调用户的运行值班单位等,邯郸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二级,依次为:
邯郸地区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即邯郸供电公司调度所; 各县(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邯郸市城区配电网调度(简称配调)及各大用户调度。
第5条 地调代表邯郸供电公司在邯郸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调度指挥权,负责邯郸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第6条 地调与县调、配调、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调度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非调度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业务,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7条 本规程是邯郸电网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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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的基本依据。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其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地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地调的认定。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8条 下列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公司本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主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应全面了解本规程,生产、安监、基建、规划、营销、农电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调度所主任、电网运行主管副主任、运行方式人员、全体调度员、配电调度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继电保护人员、通信及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各生产工区的主任、副主任、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2.各县(市)级供电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调度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3.各并网电厂:主管生产的厂长、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电气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4.各有关单位:生产负责人、电气技术人员和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用户电力调度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上述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值班人员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9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任命应以本单位文件形式公布。值班人员变动,须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新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业务培训并经上一级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10条 系统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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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邯郸供电公司。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
1. 以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为目标,在调度管辖范围内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 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第13条 地调的职责:
1.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调度管理,执行其下达的调度计划;
2. 负责对邯郸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和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
3. 负责邯郸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调度管辖范围指挥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
4. 负责指挥邯郸电网调频、调压和网间联络线调整; 5. 负责组织邯郸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6. 负责编制和执行邯郸电网月、周、日调度计划,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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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检查、考核;
7. 负责邯郸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参与事故分析,编制电网事故预案,组织短路计算,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8. 负责邯郸电网经济运行,参与网损管理,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9. 负责邯郸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执行经地调审核后的与上一级电网继电保护定值配合的整定,执行地调审定的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
10.负责邯郸电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邯郸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负责邯郸电网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和技术管理 13.受理并批复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的投运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其他相关的新设备投运方案;
14.参加邯郸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16.组织参加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7.负责组织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
18.行使邯郸供电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第14条 为使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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