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加强XXXXXX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安全监控,规范水环境工程建设阶段生产管理,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参建人员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为: 1、事故控制目标
(1)不发生所属员工(含外聘人员)重伤或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不发生负责任的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不发生在自然灾害中承担管理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6)不发生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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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发生因工程勘测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事故;
(8)不发生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安全事故; (9)不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 (10)不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安全管理目标(不比任务书目标低)
(1)员工(包括参建单位及分包商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100%;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交底率100%;
(4)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5)特种设备检验率100%,重要设施、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率100%;
(6)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率100%;
(7)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强制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代建项目部管部门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
第六条 代建项目部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代建单位职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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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具体落实和实施措施,监理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单位应遵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安全主管人员,并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监控和督导,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安全管理,实行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监领导日常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各项目监理工程师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形成分工负责的安全监理管理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备齐必要的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交建设单位盖章,由施工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站备案。施工单位如将部分工程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应报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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