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物业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分
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2]154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7 【实施日期】2012.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物业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2〕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理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快速即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住房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和住 1 / 2
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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