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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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附件一 目 录

总则 编制要求 调查评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成果要求 附则

保护规划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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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编制的基本目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 (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兼顾改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切实维护当地居民的基本利益,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 (资质要求)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八条 (规范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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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保护内容,制定保护目标,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 (规划深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十二条 (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尚未定级和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近现代代表建筑;

(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四)继承弘扬城镇、乡村的文化传统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三条 (规划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城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市域及总体层面保护控制的规划措施;

(四)确定保护范围,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界限,提出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内容和要求,确定高度控制的地区;

(六)提出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七)提出在保护历史遗存的前提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措施;

(八)展示与利用的原则与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确定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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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六)总体层面上控制人口密度、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展示与利用的原则与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划定) 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与特色的基础上,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限,应当根据文物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划定。

(二)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名城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历史城区的范围的界限。对历史范围清楚、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较为完整的片区划为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要素集中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边界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院落权属、道路等条件,便于管理。

第十五条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 (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划要求,对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提出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展示和利用)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条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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