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资产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核算,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以及其它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资。
第三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办公室共同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物资的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后,确认应否形成固定资产。应形成固定资产的,办公室应向财务部提供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卡片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应注明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编号、购置(建造)时间、使用年限、单价、折旧年限、折旧率、预计残值、存放地点等。
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份,由财务部、办公室分别保管,并应定期核对。
第六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设置明细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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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办理财务手续,财务部依据有关的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第八条 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核定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残余价值、清理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限额等。
第九条 财务部和办公室应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临时进行清查盘点。按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及登账,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三相符。
第十条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 收到投资者作为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三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公司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以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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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该按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如受赠的为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七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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