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 (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 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 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咼风险作业 (如受限空间、 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Q/SY1240-2009)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作业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 核。
第六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 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作业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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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 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 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 附录
B):
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
作);
2. 承包商作业;
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业;
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 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 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1. 进入受限空间; 2. 挖掘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吊装作业; 5. 管线/设备打开; 6. 临时用电; 7. 动火作业; 8. 放射性作业;
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八条炼化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作业活动特点、风险 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 的、非常规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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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九条作业前准备
(一) 布置任务。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 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风险评估由 作业批准人负责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向作业人员、监 护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风险评估的内容 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企业可结 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三)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 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完成风险评 估。
(四) 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 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条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 作业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许可证; 2?作业内容说明;
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 图
等;
4. 风险评估结果;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 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 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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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 业环境、参与作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 批准。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
(一) 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需要系统隔离 时,
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二) 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 燃易
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检测结 果是否合格,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同时在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工作期间检测 的时间和频次。
(三) 许可证得到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 应按
照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如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气体、粉尘浓 度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表”见附录C。
(四) 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 按照
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相关个 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 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审查 内容包括:
(一)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 业区
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 确认对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动 火作
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四) 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 括应
急措施。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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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 全措
施。
(六)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 其他。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上所涉及的 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 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 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 与相关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八)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 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四条许可证审批
(一) 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 资源
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通常应是企业主 管领导、车间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二) 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 受影
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三)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 场核
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 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 数。
(四)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 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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