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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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编号:QM-005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聂开双 审阅人:张丽莎 批准人:李丽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第一版 2010年12月15日 2010年12月19日 2010年12月20日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 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

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

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3)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

区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5)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6)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

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7)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国家架有关规定执行。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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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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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② ③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④

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8)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 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

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② 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

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③ 调配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

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④ 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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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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