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增值补偿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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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归属及

增值补偿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一般情况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是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在离婚时发生纠纷,无法就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登记名义人;但是对于另一方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予以一定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计算可以参考(2020)辽01民终244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在该案件中,系争房屋系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久双方登记结婚。在归还房贷的过程中,双方均有贡献。法院在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18万元的基础上,判决房屋所有人向另一方补偿9万元。 另外,就另一方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法院的计算步骤如下:

1、首先判断房屋购房成本:房屋购置价格+契税等各项费用+共同偿还利息=405,613元;

需要注意,这里的各项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2、其次,判断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值为600,000元;

3、根据以上两个数据计算出房屋增值率为600,000元÷405,613=148%; 4、双方共同还贷180,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

5、从而计算出双方共同还贷及偿还利息的增资部分为148%×(180,000+93,330)=404,528.4元

6、进而判断出房屋所有人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增值部分为404328.8÷2=202,264.20元。

从而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为90,000元+202,264.20元=292,264.2元。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女方权益存在特殊保护的需要,法院会在前述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更加偏向于女方,从而一定程度判决男方多支付女方补偿款。

2、如果一方购买房屋的时间距离双方结婚时间有一定间隔,则法院在计算房屋增值部分的时候,应当以双方结婚时房屋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就购买房屋至双方结婚这段时间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购买房屋一人的个人财产。

3、如果双方离婚时,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则在计算购房成本的时候不应当将全部贷款利息计算在内,应当按照实际发生共同偿还的利息进行计算。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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