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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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是指经批准以单位法定全称为依据的行政公章、业务

印章和人名印章,是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志。行政公

章包括公司司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各部室、营业部

(以下简 称为“各单位”)公章。业务印章包括产品印章、财务

印章、存管结算印章等与业务相关的印章。人名印章包括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财务负责人名章、分公司负责人名章、

营业部负责人名章等以个人名义刻制用于公务的印章。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启用、颁领、停用、封存和销毁

等,负责行政公章、产品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公司印

章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专人管理、相互制约、适当审批、严格登记、责权对

等的原则,进行印章管理,实现印章保管、审批、使用等适当

分离、相互牵制。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上

预先加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实行审批制,由需求部门发起送审,经行政部和相

关部门会签,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行政公章刻制,由公司法

人代表审批;各部门与分支机构的行政公章及业务章刻制,由

法人代表授权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印章刻制,根据审批后的送审单,指定专

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刻公司印

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应遵循的标准:

(一)规格和材质

1. 公司司章外直径为45毫米,印章围边为1毫米,金属材

质;

2.合同专用章、分支机构公章、部门公章、业务用章、

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二)刊文内容和字体

1.印 章所刊刻的名称,应严格与有关批准单位所规定的全

称相一致 。公司司章名称为“XX有限有限公司”。各单位公章

应以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文件或者公司机构设立的文件为准,各

单位公章 冠以“XX有限公司**营业部(部、室、小组等)”字

样。业务用章刊文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2.印 章刊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若印章所刊刻名称字数过

多,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行政公章

一律呈圆形,中央为五角星,五星角外围刊刻单位名称。业务

用章和人名用章的形状和刊文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

确定。

3.印 章印文,必须使用由国务院颁布的简体字,字体为标

准宋体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字体。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颁领

第八条

行政公章由公司行政部发文启用。启用通知文本上应用红色印

油加盖启用印章印模,由行政部分管领导签发。其它印章自刻

制完毕后即可启用。

第九条 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印章颁领,具体流程:

(一)行政部通知用章单位或部门派人领取,领取人需持

印章刻制申请送审单、单位介绍信(需单位负责人签名)、

领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行政部办理手续。印章

颁领不得通过邮寄方式。

(二)行政部在查验核对印章领取人身份和介绍信等材料

后,与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填写《印章签收单》,密封包装

印章交由印章领取人。营业部在申领存管结算用章时,还需前

往存管结算部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三)用章单位收到印章后,立即通过协同办公系统邮件

向行政部报告确认印章安全到达。

第十条

印章颁发单位将已启用的各类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

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司章、合同专用章、各部室、分公司公章、未

授权分公司管理的营业部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产品章等

重要印章的日常保管。行政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并实

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要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

内,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实行分人管理。工作时间印章锁入办公

场所的保险柜内,用时取出,用毕锁起;下班后及公休、节假

日时期印章要锁回保险柜内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如有更换,离任和接替,交接双方应办理印章及使

用登记表等移交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并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印章

携带出公司的,必须请示有最终审批权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携出

,行政部印章保管人必须一同外出负责用印,不得将公司印章

交由他人用印。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第十五条

若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和

公司行政部及相关对口部门,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一节

公司司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部应严格按公司审批授权规定和程序使用公司司章,对无

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操作程序的,有权

拒绝用印。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急需用

印的,须请示具有最后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且

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司章的使用范围应为经公司审批或授权同意的公司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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