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分) (2)意思表示真实;(3分)
24.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分)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2分)
(4)符合法定形式。(2分)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3分)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2分)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2分)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2分)
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分)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2分)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2分)
22.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分)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分)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2分)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2分)
2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3分)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分)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分)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2分)
六、案例分析
25.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1)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处理?
答案:
(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2分) (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3分)
(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但李刚事后予以追认,并收下货物销售,委托关系成立。 (4)王强第三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未予以承认。(1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分)
(5)本案王强第一、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
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4分) 25.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案:
(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2分)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2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4分)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分) 25.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4分)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6分)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