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粉尘浓度愈高,对机体的危害性也愈大,可作为一项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标,鉴于厂矿企业的粉尘浓度的实测值变异范围很大,不便于表示,因此我们采用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倍数的算数均值表示。按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划分为几个界线进行评级。具体的测尘方法按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尘规范执行。
各厂矿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的通风防尘综合措施后,将近一年不同时期测定的粉尘浓度,分别计算出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份。这一指标是我国目前基层卫生单位进行防尘效果检查的常规方法,易于执行。根据我们收集81-83年期间的几个省市的粉尘浓度资料表明:在24751个测尘样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占41.6%,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0倍以上者占25.1%,见表4。 本标准所使用的粉尘浓度均指重量浓度。有些粉尘如石绵纤维等,以数量浓度测定更有意义,但因粉尘计数浓度的测定方法,尚未正式公布,待以后予以增补。 3.4 致癌性
生产性粉尘的致癌性日益受到重视。本标准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科学资料,将致癌物区分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物。凡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均列入Ⅳ级危害。本标准将石棉尘定为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一类。其它种生产性粉尘的致癌物待今后卫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再作增补。
4.评级程序的确定
按上述主要危害因素的三项指标,综合起来列出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该表的纵座标有两项,即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该表的横座标为生产性粉尘度超标倍数。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我们将这三项指标确为不定同参数,即将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10%的规定其参数为1,而<10%-40%的为2.5,>40%-70%的为5,?>70%的为7.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为-4000升/日.人的规定其参数为1,-6000升/日.人的参数为1.5,>6000升/日.人的参数为2。?此外,将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值作为该项的参数。这样将此三项指标各自的参数乘积所得的指数填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分级表的相应栏内。按指数大小,将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划分为五级。凡指数为0者,规定为0级;其指数为≤7.??5者规定为1级危害;其指数为7.5-22.5者定为Ⅱ级危害;其指数22.5-90者定为Ⅲ级危害;其指数>90者定为Ⅳ级危害。按上述规定的指数。划分出分级表中的危害级别。我们在一个地区按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了现场验证。通过对随机选择的71个工种的调查结果表明:0级的有1个工种,占1.4%;Ⅰ级危害的有6个工种,占8.5%;Ⅱ级危害的有13个工种,占18.3%,Ⅲ级危害的有29个工种,占40.8%;Ⅳ级危害有22个工种,占30.9%。
5.存在问题
鉴于我国厂矿企业的生产方式种类繁多,工人接尘劳动强度以是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差异悬殊,因此,本标准在全国厂矿企业执行过程中,尚需不断总结经验,以便定期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