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分类认定规范标准及填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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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分类认定标准及填写格式

1 触电类

1.1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电击,脱险未造成伤害者。 1.2 误入带电设备间隔作业,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1.3 停送电操作走错间隔,未进行操作或已经操作但未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者。 1.4 电线接头祼露、电源线缆漏电,造成麻电并无严重后果者。

1.5 电气工器具、用具接线错误或绝缘不良,在使用时发生麻电,未造成伤害者。 1.6 未与值班人员联系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者。 1.7 在已停役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验电发现有不明来电者。

1.8 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接地线位置挂错,失去对突然来电的防护作用,被他人发现者。 1.9 在没有明显断开点(如未拉开闸刀、未取下熔丝)的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者。

1.10 工具误碰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无后果者。 1.11 未采取有效措施而进行带电作业者。 1.12 高压感应电电击,未造成伤害者。 2 高空坠落

2.1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冒险作业,险些造成高空坠落者。 2.2 工作人员从1.5 米及以上高度坠落,未造成伤害者。 2.3 高空作业在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发生高空摔跌悬吊者。

2.4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断裂,从高空坠落未造成人员伤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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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脚手架、爬梯、三脚架在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者。 2.6 脚手架严重超载,立板、横杆已明显弯曲,仍冒险作业者。 3 起重伤害

3.1 超铭牌起吊物件,造成吊机倾覆的险情,未造成后果者。 3.2 起吊重物时,发生起重臂折弯或断裂,未造成后果者。

3.3 起吊重物时,起吊角度过大,或吊钩安全锁片缺损,造成钢丝绳滑脱,险些伤人者。 3.4 钢丝绳安全系数过小,超载使用,钢丝绳断裂,险些伤人者。 3.5 起吊重物时,没有设置导向绳造成吊物晃动,险些伤人者。

3.6 大风天气,起重机械未锚定、刹车及未设置浪风绳,致使起重机械跑动未造成后果者。 3.7 卸扣有缺陷或未完全拧紧,导致卸扣破碎或钢丝绳滑脱,险些伤人者。 3.8 起吊物件时,指挥信号错误,造成物件反向运动,险些伤人者。

3.9 卷扬机未可靠固定,使用时严重移位或卷扬机刹车失灵,重物落下,险些伤人者。 3.10 使用千斤顶,错误操作,造成重物倾斜或下滑,险些伤人者。 3.10 未经批准,擅自指挥、操作起重设备者。 4 机械伤害

4.2 在可能转动的设备或机械上作业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设备或机械突然转动,险些伤人者。

4.3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回丝及其它物体被卷轧,险些造成人身伤害。 4.4 转动部份未按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任意拆除,险些造成卷轧。 4.5 工作服、长辫、长头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4.6 带手套操作钻床或其它转动机具,险些伤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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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用手伸入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中进行作业者。

4.8 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停止运行的输煤皮带上工作时,皮带突然启动,未造成伤害者。 5 物体打击

5.1 带手套操作榔头敲打物件,飞出或险些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5.2 不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砂轮机或无齿锯进行工作,砂轮片破碎或飞出,险些伤人者。

5.3 使用撬棒时,撬棒反打,险些伤人。 5.4 使用工具操作时,工具掉落,险些伤人者。

5.5 紧固螺栓时用力过大,螺栓断裂或板手破损,险些伤人者。 5.6 高空落物,险些伤及人身者。

5.7 未设置警戒标志,又未派人监护,在可能有人通行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材料、杂物等,险些伤人者。 6 坍塌类

6.1 脚手架或检修平台坍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6.2 检修现场或仓库堆置物倒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6.3 土石塌方,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6.4 进入原煤仓、煤粉仓工作,因安全措施不当引起原煤或煤粉坍塌,危及人身安全,未造成后果者。

6.5 建(构)物倒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7 灼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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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人员过失,引起阀门、管道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 7.2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致使酸、碱泄漏,险些造成伤害。

7.3 检修热力设备未按规定做好隔绝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汽、水、油等送到工作地点,可能造成伤害。

7.4 拆卸热力设备时,由于压力未到零,致使零部件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7.5 热力系统检修工作尚未结束,擅自解除安全措施者。 7.6 误开热力设备的隔绝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

7.7 停役的热力设备虽已隔绝,但未按要求将有关阀门上锁、绑扎、挂牌等被他人发现者。 7.8 在锅炉观火孔观火检查时,险些烧伤者。

7.9 电焊或切割作业时,焊渣掉落致使人员轻微灼伤者。

7.10 使用喷灯时,在未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突然喷射,未造成伤害者。

7.11 在清理给煤机、磨煤机内部积粉时,内部积粉自燃或高温,因接触险些被灼烫伤者。 7.12 在火灾应急抢险时,险些被灼烫伤者。 8 中毒窒息

工作中因吸进有害气体(如油漆、汽油、金属气体、有毒烟气等)或缺氧窒息发生昏厥或身体出现异常症状者。 9 淹溺类

码头、循环水前池、废水处理站等作业场所工作中不慎跌入水中,险些淹溺者。 10 火灾、爆炸类

10.1 可燃物冒烟或着火,被及时救灭,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10.2 气焊、气割时,发生乙炔回火,乙炔瓶爆破、爆管、爆燃以及氧气瓶瓶口起火,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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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10.3 氢系统取样阀或疏水阀因泄漏,引起火情,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10.4 氢系统发生轻度氢爆,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10.5 暖气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害。

10.6 制粉系统设备内部爆燃,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10.7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情节严重者。 10.8 原煤中发现的雷管未按规定上交,私藏或另作他用,未造成后果者。 10.9 各种油料滴落至高温管道或设备,发生油气,未造成火灾者。 11 车辆伤害(主要指工程车辆)

11.1 驾驶不当,导致机动车辆倾翻,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11.2 机动车(包括电瓶车、三轮摩托车、叉车等),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险些伤人者。

11.3 机动车装运货物时,绑扎固定措施不当,发现物件滑移或落下,未造成伤害。 11.4 机动车辆险些发生碰撞事件,但无人员伤亡。 11.5 人从机动车辆上摔下,未造成伤害。

11.6 车辆超高行驶,险些碰撞架空管道或铁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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