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普通程序、诉讼程序、当事人适格、公益诉讼等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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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试题及参考答案(二)

六、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七、论普通程序的法律完善 八、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区别 九、论当事人适格 十、论公益诉讼

六、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称之为“再审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进而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要符合以下要求: 1、对象适格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审事由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包括以下六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该类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④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⑦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5、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七、论普通程序的法律完善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主体程序,其内容上的系统性、完整性,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通用性,使其成为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其他程序所不可比拟的重要地位及作用。然而,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看,审限制度在设计上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足。审判实践中也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上的法律支持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普通程序审限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

立法层面:确立审限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充分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根本出发点来设计审限制度。具体内容的设定应建立在现实的民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同时面向审判工作的未来发展,要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在注重对审限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采取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强制规定与授权规定相结合的方法。侧重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减少原则的授权性规定。在延长审限的审批上,应将放权与控权相结合,增加程序规范对权力的制约,同时加强权力间的相互制衡。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无论从立法体例抑或内容方面,还是十余年的审判实践的运行效果方面,可以说基本是成功的。在一定时期内确保民事诉讼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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