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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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电校教[2004]11号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 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展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与北京大学充分协商,制定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试点 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4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展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与北京大学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标准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 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5.通过北京大学设置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6.通过北京大学设置的专业综合考试。 7.通过北京大学对毕业论文的审核。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 2.考试有作弊行为。 3.已经毕业、结业的学生。 4.未交学位申请费。 三、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接受毕业生学位申请,根据申报条件初步审核后,向北京大学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并提供课程成绩单等

相关材料。

2.北京大学负责申请学位毕业生的英语水平和专业综合考试的命题以及评卷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协助组织考试。英语考题相当于国家大学英语三级水平;综合考试将根据教学计划中统设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其教学要求确定命题范围。考试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七月下旬。每门课程考生只有一次考试机会。

3.北京大学负责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申请学位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并将通过者的毕业论文和审定成绩提交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根据论文评审标准作最后核定。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将符合本协议上述条款的申请者名单以及课程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等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由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已获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位资格。

6.学位申报工作自2004年起,每年办理一次(时间待定)。2001年秋季、2002年春季、2002年秋季及2003年春季注册的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学位申报终止期为2007年6月。

四、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汉语言文学(专升本)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由北京大学颁发成人教育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证明。 五、费用

1.申请学位者须缴纳学位申请费、论文审核费、学位评审费和证书印制费合计420元,学位英语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费每科次30元。

2.收费办法: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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