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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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2010 2011 2012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券上而发行的,并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有价证券 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之发生必须做成票据。票据一经制作,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单选题 题 2 2 2 分 2 2 2 多选题 题 1 1 分 2 2 综合题 题 1 1 分 10 14 合计 题 4 4 2 分 14 18 2 货币证券 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要式证券 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形式 1.当票据设立或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无因证券 因关系相分离。 2.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流通证券 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文义证券 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得以其他举证来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当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提示证券 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出票人、付款汇票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人、收款人

本票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出票人、收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人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出票人、付款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人、收款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疑编号6147090101]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调整范围。发票能证明业务的发生,不能进

行结算,不是《票据法》调整范围。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例题·单选题】在涉外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出票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 A.出票人所属国的法律 B.付款人所属国的法律 C.出票地的法律 D.付款地的法律

[答疑编号61470901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涉外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出票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出票 地的法律。

第二节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关系图】

主体 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 客体 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 内容 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和偿付义务

二、非票据关系

1.定义: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情形: (1)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2)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正当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等。

三、票据的基础关系 1.定义:它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它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 2.种类

原因性票据基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依据的基础关系。如存在购销合同关础关系 系 资金性票据基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付款人(如银行)与出础关系 票人(存款人)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 票据预约 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如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为内容的合同。 【示例】A与B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A公司决定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进行付款。款项由C银行支付,因为A在该银行已经存有数千万资金。 【分析】

1.A公司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形成票据关系; 2.钢材买卖合同是两家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

3.两家公司就签发的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票据预约关系;

4.A公司将资金存入C银行并委托其付款产生的是资金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注意】背书要连续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拒绝承兑 拒绝付款 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破产、无钱 死亡、逃匿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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