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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
因灾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
因灾死亡 10 人(含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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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那么:情况准确、上报迅速。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 48 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 24 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 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 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 24 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 主管部门,由 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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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速报内容
(一)在 24 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开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
2 、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 、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损失;
4 、地质灾害类型;
5 、地质灾害规模;
6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