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版药典三部部分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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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杆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和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其效价,用于试验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干扰试验及设置的各种阳性对照。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中每1ng细菌内毒素的效价应不小于2EU,不大于50EU。

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系指与灵敏度为0.03EU/ml或更高灵敏度的鲎试剂在37±1℃条件下24小时不产生凝集反应的灭菌注射用水。用于细菌内毒素定量测定用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内毒素的含量应小于0.005EU/ml。

试验准备 试验所用器皿需经处理,除去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常用的方法是250℃干烤至少1小时,也可用其他确证不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的适宜方法。如果要使用塑料器械,如微孔板和与微量加样器配套的吸头,要使用标明无内毒素并且对试验不干扰的器械。试验操作过程应防止微生物的污染。 (注:在本章中,―管‖的意思包括其他任何反应容器,如微孔板中的孔。)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某些供试品需进行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对于过酸、过碱或本身有缓冲能力的供试品,需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的pH值,一般要求供试品溶液的pH值在6.0~8.0的范围内。可使用酸、碱溶液或鲎试剂生产厂家推荐的适当的缓冲剂来调节pH值。酸或碱溶液要用检查用水在除去内毒素的容器中进行配制。缓冲剂必须经过认证无内毒素和无干扰因子。 内毒素限值的建立 药品、生物制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L)一般按以下公式确定: L=K/M

式中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以EU/ml,EU/mg或EU/U活性单位表示;

K为按规定的给药途径,人用每公斤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接受的内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EU/(kg·h),其中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5EU/(kg·h),鞘内用注射剂,K=0.2EU/(kg·h); M为人用每公斤体重每小时最大剂量,以ml/(kg·h)、mg/(kg·h)或U活性单位/(kg·h)表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注射时间不小于1小时,按1小时计算。 确定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是供试品被允许的最大稀释倍数,在此稀释倍数下可进行内毒素限值的检测。用以下公式来确定MVD: MVD=CL/λ

式中 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

C为供试品溶液的浓度。当L以EU/ml表示时,则C等于1.0ml/ml,当L以EU/mg或EU/u表示时,C的单位需为mg/ml或u/ml。

λ为在凝胶法中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EU/ml),或是在光度检测中所使用的标准曲线上最低的内毒素浓度。 方法一:凝胶法

凝胶法是通过鲎试剂可与内毒素产生凝集反应的原理来检测或定量内毒素。在标准环境中,能够使鲎试剂产生凝集的内毒素的最低浓度就是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用EU/ml表示。为了保证试验的精确性和有效性,要先复核鲎试剂的灵敏度和完成干扰试验。

鲎试剂灵敏度复核 当使用新一批鲎试剂或试验环境中发生了可能会影响检验结果的改变时,须进行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根据鲎试剂灵敏度的标示值(λ),将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或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溶解,在旋涡混合器上混匀15分钟,然后制成2.0λ、λ、0.5λ和0.25λ四个浓度的内毒素标准溶液,每稀释一步均应在旋涡混合器上混匀30秒钟。取分装了0.1ml鲎试剂溶液的10mm×75mm试管或复溶后的0.1ml/支规格的鲎试剂原安瓿,等体积加入内毒素标准溶液。每一个浓度平行做4管,同时在2管中加入0.1ml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做为阴性对照。将试管中溶液轻轻混匀后,封闭管口,垂直放入37±1℃适宜恒温器中,保温60分钟±2分钟。

将试管从恒温器中轻轻取出,缓缓倒转180°时,管内凝胶不变形,不从管壁滑脱者为阳性,记录为(+);

凝胶不能保持完整并从管壁滑脱者为阴性,记录为(-)。保温和拿取试管过程应避免受到振动造成假阴性结果。

当最大浓度2.0λ管均为阳性,最低浓度0.25λ管均为阴性,阴性对照管为阴性时,试验方为有效。按下式计算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即为鲎试剂灵敏度的测定值(λc)。 λc=lg-1(ΣX/4)

式中X为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反应终点浓度是指系列递减的内毒素浓度中最后一个为阳性结果的浓度。

当λc在0.5λ~2.0λ(包括0.5λ和2.0λ)时,方可用于细菌内毒素检查,并以λ为该批鲎试剂的灵敏度。 干扰试验 按表1制备溶液A、B、C和D,使用的供试品溶液应为无可检验出的内毒素且不超过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的溶液,操作按鲎试剂灵敏度复核项下。

表1.凝胶法干扰试验溶液的制备 溶液

内毒素浓度/加入内毒素的溶液 稀释用液 稀释倍数

所含内毒素的浓度 平行管数 A

无/供试品溶液 - - - 4 B

2λ/供试品溶液 供试品溶液 1 2λ 4 2 1λ 4 4

0.5λ 4 8 0.25λ 4 C

2λ/检查用水 检查用水 1 2λ 2 2 1λ 2 4 0.5λ 2 8 0.25λ 2 D

无/检查用水 - - - 2

溶液A:准备进行检查并且未检出内毒素的供试品溶液 溶液B:干扰试验系列

溶液C: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系列 溶液D:检查用水做的阴性对照

只有当溶液A和D的所有平行管都为阴性,并且溶液C的结果在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范围内时,试验方为有效。按下式计算溶液C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Es)和用供试品溶液制成的内毒素溶液B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Et)。 Es= lg-1(ΣXs/4) Et= lg-1(ΣXt/4)

式中Xs、Xt分别为C溶液和B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

当Es在0.5λ~2.0λ(包括0.5λ和2.0λ)时,且当Et在0.5Es和2.0Es(包括0.5Es和2.0Es)时,则认为供试品在该浓度下不干扰试验。如果供试品溶液在小于MVD的稀释倍数下对试验有干扰,将供试品溶液进行不超过MVD的进一步的稀释后,再重复干扰试验。使用更高灵敏度的鲎试剂并对供试品进行更大倍数的稀释有可能排除干扰。

干扰也可通过其他适当的方法排除,如过滤、中和、透析或加热处理等。为确保所选择的处理方法可以有效的排除干扰且不会使内毒素失去活性,要使用预先添加了标准内毒素再经过处理的供试品溶液进行干扰试验。

当鲎试剂、供试品的来源、配方、生产工艺有变或当试验环境中发生了任何有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变化时,须重新进行干扰试验。 凝胶法检查法 1)凝胶限量试验

按表2制备溶液A、B、C、D。

表2凝胶限量试验溶液的制备 溶液

内毒素浓度/添加了内毒素的溶液 平行管数 A

无/供试品溶液 2 B

2λ/供试品溶液 2 C

2λ/检查用水 2 D

无/检查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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