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管理秩序,加强校园内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学校领导批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管理,对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按照西安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临时堆放的,必须事先书面报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的,不用报批),并按规定交纳押金;施工单位凭后勤管理处书面批示与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堆放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到期前转出校园。
第五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统一清运建筑垃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校园内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 未经批准随意在校园内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对校园环境造成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施工单位随意在校园内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经查实后,每次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由后勤管理处开据处罚通知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该施工项目经费中扣除。其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按期清理。愈期未清理的,再次处罚。
(二)随意在校园内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物业管理单位在负责区域内未抓获的,对物业管理单位每次给2000—10000元的处罚,处罚金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其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期清理。愈期未清理的,再次处罚。
物业管理单位现场抓获随意在校园内填埋、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不再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