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
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网络隐私权同传统隐私权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同网络有关,是否发生在网络空间中。 (二)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特征及内容
1.网络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隐私权产生的环境为网络。在网络上 ,一个人可产生的讯息大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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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17页。 [3]
参见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424页。 [2]
参见蒋志培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455页。 [4]
参见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17页和21页。 [5]
参见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2001年版,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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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两类:(1)自己的行为:观看一个网站、搜寻资料、用信用卡买一本书、为了奖品在某网站留下自己的姓名等个人资料??等。(2)自己公诸于大众的信息:如在电子布告栏发表意见、写电子邮件给几个朋友、或是成立自己的网站??等。这些信息在网络上能够被他人利用一定技术(如木马程序、Cookies技术等)轻易的收集和利用,如网络监听、电子邮件的监看等。
第二,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两重性。网络环境下人具有两重性:虚拟性与真实性,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实质。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在网络上登记的个体,他(她)既可以是完全以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在网络上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在网络虚拟中出现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个人,也就是说在网络上个人的物质载体——身体被淡化,而精神性人格被突出,如网络游戏中的个体在网络游戏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假如某个人以A的名称登陆一个网络游戏,其每天在网上接触的人与事以及A的行动一旦被他人恶意监视并对A进行不间断的骚扰,这实际上也造成了对某个人生活安宁的侵扰,构成一种侵权。
第三,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虚拟人格要素和现实人格要素的复合。正如前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两重性,体现在客体上即是客体对应的双重性,因为每个网络虚拟人的背后都有着一张真实的脸,虚拟人的人格要素是与现实的人格要素二为一体的,这好比影子与本人的关系,当然我们谈论对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最终是要回归到保护现实中的个体的利益、情感等。
第四,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一切可定位于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以及密码。美国在其H.R.1287号法案中提到过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1)an individual‘s Social Security account number,or(2)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which is identifiable to an individual by means of the individual’s Social Security account number;加拿大在其1999年10月26日通过的《保障网络个人信息及文件法》中将个人信息限定为“除去姓名,头衔或商业地址及任何组织的职工的电话号码以外的可以标志个人的信息”。
2.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即权利主体不仅有权知道网站准备收集哪些个人资料,以及这些资料的内容是什么,而且还有权知道这些资料将用于什么目的。否则网络用户的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第二,控制权 。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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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在目前情况下 ,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第四,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第五,权利的豁免。有些具有特殊属性的数据,保护个人数据法律对其不适用。如因保卫国家安全目的而使用个人数据,或法律要求数据用户公布的个人数据,数据用户可以免除责任。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信息时代来临之前或者是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肆意泛滥之前,实际上人们并没有重视隐私权问题。无论是在学者的文章中还是在法律的条文中,人们提及隐私权的时候,只是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而当网络打破了人类交往的天然屏障,拆除了人为的藩篱,当人类步入一个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为特征的网络时代的时候,人们才确确实实地意识到信息的流失,自然人的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人不法收集、传输和利用,个人生活也面临着随时被干扰的危险。个人内心世界遭到破坏,使得人们迫切要求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因特网上的匿名攻击、诽谤、信息盗窃等问题屡见不鲜,网络隐私侵权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如果保护的步伐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将会给个人及社会整体带来种种不良后果。
互联网数据传播的速度快、时间短、范围广,给人们心理造成恐慌和不安,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通过网络获取个人数据手段的简易性与隐蔽性,刺激了部分人的偷窥欲,使得窥探个人数据的行为增多。这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有害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树立,只有通过法律对其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使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为了对付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特别是针对黑客的入侵和破坏,各网络组织、用户及政府都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研制各式各样的反黑客的产品(如反火墙和过滤器)。一旦因侵犯隐私权而引发诉讼,其调查、取证、举证因网络世界的高度隐蔽性而必将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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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460~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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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在没有对网络隐私权提供良好保护的情况下,人们自然会采取撒谎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提供各种虚构的个人信息等,这实际上违背了网络发展的初衷,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倒退。
总之,在网络时代,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有限度的个人空间,保持个体的隐秘、安宁的内心世界,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扩散和传播,对维护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因此,寻求法律在网络时代对个体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法律问题。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就是防止个人数据和信息被他人的非法利用。目前,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网站
有人认为,合法建立顾客个人资料档案的网站是对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因为,网站的访问者在加入某个团体、进行网上购物、进入BBS论坛的时候,网站都要求他们填写的相应的个人资料,尽管不少的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个人资料时附有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只有极少数网站做到了网络安全专家的要求,向访问者说明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以及信息的使用权限。此外多数政府网站与法律网站并未涉及隐私权保护,法律也没有对隐私权保护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这些都容易使个人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网站的这些行为,无疑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2.商家
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关系,对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使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商家通过消费者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关于其购物习惯、消费喜好、经济状况等信息,再经过专门的数据库进行加工整理,从而得到有价值的商业资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曾发出消费警示,提醒人们当心个人资料成为别人侵害你的权益的工具。但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问题进行规范。
3.黑客
HACK英文中意为:劈、砍及游荡、闲逛。因此,黑客(HACKER)即指在网络中游荡并破除其前进障碍的人。黑客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计算机滥用行为,黑客大多是电脑程序的设计者,网络技术高手。黑客出于不同的目的,使用黑客软件程序截获用户个人信息。由于个人信息被窃取,信息的知悉者出于商业动机或出于谋取钱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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