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加快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加强水资源保护事关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水功能区管理是《水法》确立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 / 2
的主要内容之一。《山东省水功能区划》自2006年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认真
组织开展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开展了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和发布水质通报、提出了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积极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和设置论证等工作。但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制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达标评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根据2010年末对全省138个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只有63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仅为45.7%,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人水和谐水生态体系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勇于担当,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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