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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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八月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此处略去表与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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