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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工作,提高聘请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目的
加强与国外高校、国际知名学者间的广泛深入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国际影响。使教师、学生能够接触到本学科的世界前沿,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
二、原则与条件
1.以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为依托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被聘请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短期来访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东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除顺访我校的外国专家外,聘请的短期外国专家需至少讲一个专题(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三次以上),讲授内容是培养课程计划中的前沿课题或相关的最新知识。
三、聘请程序
1.申请。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拟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申请、来访日程安排、详细的学术活动计划和接待方案。
2.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拟聘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聘请。审批合格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聘请单位发放通知,同时由各聘请单位根据日程安排自行向专家发邀请函。
4.接待。专家入境前,各聘专单位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详细的最终接待方案。具体接待事宜由各聘专单位自行负责。
5.监督。我处根据各聘专单位提供的详细日程,将不定期地对专家的讲课情况进行核实(如有临时改动,需及时通知我处),如发现实际操作与日程安排不符,将考虑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聘专资格。
6.备案。为更好地掌握专家讲学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文字记录以提交总结报告的形式为主,影像记录要求提供不少于5张专家讲课时的照片(照片上需有照相日期),也可提供讲课录像的光盘。聘请单位需提供电子文本及书面文本两种形式的成果总结报告。
7.报销。专家离境后,需持专家的护照、签证、国内往返机票(火车票)复印件以及总结报告、讲课时的影像记录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补助及课时费。
四、经费使用
来我校讲学的短期专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周,学校在专家讲学期间将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人民币的补助(含课时费、招待费等,超过20天以上按20天计算,所得税款按照我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扣除),提供师训中心免费住宿(一室一厅)并报销国内旅费(北京-长春往返)。如有可从对方国家城市直飞长春的航班(例如韩国的仁川、日本的东京、仙台、名古屋)则学校不再负责承担国内旅费。
东北师范大学 2007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