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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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

1、 什么是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亦称“税票”,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的工具,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是检查考核税务机关人员及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法规情况和工作质量的依据,是税收会计和税收统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税收计划管理和征收检查管理的主要原始资料。

2、 税收票证的种类?

目前地方税务局管理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代扣代缴收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等。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3、 税收票证填用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税收票证填用的基本规范是指正确使用税收票证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一般来说,使用税收票证必须遵循下列几项基本规范:

(一)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四)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全额填写,不分开填列,由国库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分成; (五)多联复写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准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六)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规定加盖齐全;

(七)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 (八)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

(九)同一纳税人缴纳不在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也应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填开时必须“一税一票”。滞纳金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可与主税合填一份,也可分填二份税票; (十)汇总专用缴款书、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栏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

(十一)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十二)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十三)票证填用“十不准”: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4、 税收票证的管理规则有那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要求办税服务厅人员遵守以下税收票证管理规则:

(一)各级纳税服务厅负责人,不准直接从事开票和税款收取工作;

(二)开票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串用、借用。由于用户名和密码失密造成他人盗用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办税人员本人(即用户名及密码所有人)负责; (三)征收现金、现金支票税款,必须在分局或征收大厅的前台窗口办理,除边远地区必须现场收税外,不得在其他场所(如办公室)办理;

(四)票证管理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开票和收取税款工作;

(五)每日工作结束后,填票人员必须将票证使用、结存及征收税款情况与票证管理人员进行票款结报,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并由票证管理人员收缴、保管当天未使用票证。委托代征单位的票款结报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要求的时限进行结报,协议未予明确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六)各级征收分局(大厅)每半月、区县局每月要对结存票证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和清点,盘点后,认真填写查库记录;

(七)建立税收信息作废备案制度。对微机打票后的作废信息不允许随意删除,确需删除的信息,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后再进行处理。对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而出现的作废信息,申报征收岗应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打印作废信息清册,分别注明原因,在24小时内报分局局长签批处理。其他作废信息每月结束后5日内,由基层分局税收会计打印清册,经申报征收岗逐条注明原因后,报基层分局局长签批处理。对以上清册,由基层分局税收会计整理后,于次月10日前将复印件上报区县局计财科。 (八)代征代扣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并严格按规定填用票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征收机关要督促代征代扣单位及时结报解缴税款,不得延压、挤占、欠缴。为及时掌握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征管部门每月应将新增、减少委托代征单位的户数清册(样式附后)转交会计部门。

5、 税收票证的保管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票证的保管制度和保管要求可概括为“一清”、“三禁”、“四专”、“六防”。

(一)“一清”即票清离岗。票证管理人员、办税人员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批准,才能离岗;

(二)“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无关的活动;

(三)“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

(四)“六防”,即防盗、放火、防潮、防蛀虫、防鼠咬和防丢失。

6、 税收票证的缴销有什么规定?

税款征收人员需按规定的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票证相关联次,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或因其他原因缴回的票证、国库(经收处)退回的加盖受理印鉴的缴款书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同时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对填开税票征收税金的税款,应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或经收处),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可于次日上午12点以前办理汇总缴库手续。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个人),应按规定的限期限额及时结报缴销票证。限期限额的幅度为:基层地税机关限期5天以内,限额1000元;地税征收人员限期3天以内,限额500元;代征单位(人)限期10天以内,限额500元。凡满足上述某一条件的,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结报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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