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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一”强奸案看被害人言词证据的审查
作者:赖晓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
摘 要 强奸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一比一”强奸案件,现场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双方各执一词,是疑难强奸案件的一种,此类案件中如何审查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故司法人员在对待此类案件时应将全案证据综合起来,结合经验法则与相互印证,谨慎的审查。 关键词 被害人 言词证据 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45
2013年7月,19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与15岁的被害人刘某通过QQ相识,2014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其后张某在刘某家中洗澡时被前来给刘某家中修电灯的刘某的舅舅许某发现,刘某舅舅许某遂打电话叫来双方家属前来协商,因张某的家属不同意刘某家提出的用房子作为抵押来保证张某会娶刘某的条件,刘某父母遂报警。2014年3月2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依法移送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院决定有误,遂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核。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笔者为该案件的承办人,经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认定张某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对张某作存疑不起诉,区检察院的决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案属于“一比一”强奸案,案发地点为私密场所,即刘某家中,案发时只有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刘某在场,没有旁证,张某承认发生性关系,但坚称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性行为,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孰真孰假,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对张某定罪处罚,则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方面: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性交行为。本案,张某是否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是比较容易证明的,但是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则必须通过审查所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综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才能得出结论。
(一)本案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可以证实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其不承认其违背了被害人刘某的意志。本案的刘某的陈述是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证据,但如果仅仅依靠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