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河道土袋围堰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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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通畅。如下图:

1.10常水位管底标高-0.20

5.2 围堰填筑

1、围堰填筑使用粘土。

2、三条河道常水位标高基本一致,圆管涵埋设完成后再填筑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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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体至标高2.40高度。

3、在围堰前后设置护坡,采用人工袋装土护坡。 4、在平整好的场地上施工钻孔灌注桩。

5.3 开挖基坑

**河承台底标高为-0.60,K45+195.58中桥及K45+897.5中桥承台底标高均为-2.50。三座桥梁承台施工中均需要开挖基坑施工,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了减少危险源暴露时间,在破除桩头后及时对桩基进行检测,合格后即组织承台施工,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在基坑内设集水坑24小时抽水。

开挖出的弃土在施工场地南侧空地弃置。深基坑安全专项方案单独编制,本方案中不做详细说明。

5.4 河道清理

5.4.1 河道清理范围

河道清理范围不仅包括回填位置河道,在回填位置上下游由于施工造成的河堤损毁及河道内垃圾堵塞,均为清理范围。 5.4.2 河道清理要求

河道清理主要工作为土方清理和河底平整,河道范围内桩基、承台每完成一处即对该处河道进行清理,保证恢复到施工前状态。

1、清理后河床与河道围堰前后河床高度一致; 2、河道围堰清理后河道宽度与施工前一致; 3、河道两侧河堤密实,防止河水浸泡坍塌。 4、河道内不遗留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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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施工质量要求

1、填筑围堰土质采用原地面堆土,不得含有生活垃圾等对河流造成污染物质。

2、圆管涵布设施工中注意标高控制,禁止出现逆坡。 3、围堰上方平整,设置2%横坡防止积水。 4、承台施工中基坑采用木桩对坑壁加固。

6 施工安全及环保保证措施

1、建立指挥机构,明确责任人;

2、施工前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3、河道回填及围堰施工中不得有机械及作业人员来往及作业; 4、夜间下班时施工机械需停放在安全位置,以防止夜间河水上涨;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建立抢险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后可第一时间响应; 7、设立专职水位预报员,随时和业主、监理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水情情况,为工程施工安全提供详细的决策依据;

8、随时检查、维护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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