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表二: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表
序档案名称 号 一 1 2 3 二 4 5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汇总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 明细账 15年 15年 15年 15年 15年 包括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6 日记账 15年 2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辅助账簿 15年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三 财务报告类 报告 9 10 四 11 12 13 14 15 月、季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3年 永久 15年 永久 永久 5年 5年 包括文字分析 包括文字分析 保管期限 备注 7 固定资产卡片 8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证会计电算化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四十九条 进行电算化操作时,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五十条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加强对会计数据的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入机内账簿。
第五十一条 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五十二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部经理的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
整性;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在记帐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第五十五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第五十六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五十七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五十八条 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详列移交事项、编写清册办理交接,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六十二条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或其代表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时,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六十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