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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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1]3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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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促进水资源有效配置,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资金保障能力,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筹集和征收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面筹集: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 3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包括: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及济南高新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五条 按“三税”实际缴纳额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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